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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垦利区水气暖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5 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各供水、供气、供热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根据发改价格〔2025〕15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气、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精准、便捷、高效落实水气暖价格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负担,降低公益及福利性服务机构运行成本。本通知所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以下统称“困难群众”)

二、用水价格政策

(一)普通居民执行标准

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继续按《关于优化调整我区供水价格的补充通知》(垦发改发〔20259号)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1. 困难群众优惠:对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执行1.70元/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超出部分按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2. 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未实现集中供水的农村地区,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在核定用水量及价格时,确保困难群众优先享受最优惠价格政策。

(三)公益及福利机构

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以下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用水、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社会福利、养老、殡葬服务等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统一执行3.15元/立方米。

三、用气价格政策

(一)普通居民执行标准

我区居民用气价格继续按《关于延期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现行阶梯气价的通知》(垦发改发〔2024〕1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燃气村村通工程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含采暖)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4〕14号)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1. 困难群众优惠:对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其年用气量第一阶梯及以内的,享受优惠气价1.9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部分,按照普通居民用户价格政策执行。

2. 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第一阶梯气价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农村地区居民用气价格由各镇、街道及供气企业按照确保困难群众优先享受优惠的原则予以落实。

(三)公益及福利机构

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以下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用气、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殡葬服务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等,销售价格按居民生活阶梯第一档、第二档的平均值执行,即2.31元/立方米

四、用暖价格政策

(一)执行标准

我区居民供暖价格继续按《关于继续执行垦利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垦发改发〔2024〕15号)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1. 困难群众优惠:对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13元/平方米执行。

2. 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未纳入集中供暖范围的,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确保困难群众优先享受优惠政策。

(三)公益及福利机构

对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的以下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暖、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用暖、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社会福利、养老、殡葬服务等机构用暖、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宗教场所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五、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本通知明确的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规范明码标价,扎实做好政策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用户动态管理台账,及时将更新后的困难群众信息推送至水气暖企业主管部门,同时依法依规做好困难群众认定工作;水利、城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及时将用户信息及政策要求精准传达至相关企业,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落细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或移交的违反价格政策及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政策落实过程中涉及政策内容解读的问题,由区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困难群众认定方面的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管、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本通知自2026年5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30日。通知到期后,相应优惠政策将并入相关价格政策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严格从其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垦利区水气暖价格政策的通知(垦发改发[202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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