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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民政局救助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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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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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 1.申请低保提交材料 ①低保申请书(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②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③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由县级及以上医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按规定出具)、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④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授权书;⑤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医疗收费票据、康复训练收费票据、学费票据等)。 2.低保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区民政局审批→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保证→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 三、特困人员救助 特困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待遇。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办理时间 各镇(街道)民政办 冬季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30 夏季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6:00 胜坨镇民政办:0546-2061057 郝家镇民政办:0546-2386110 董集镇民政办:0546-2089788 永安镇民政办:0546-2661361 黄河口镇民政办:0546-2626225 垦利街道民政办:0546-2524006 兴隆街道民政办:0546-2885936 区民政局综合救助室:0546-2582910 垦利区社会救助信访投诉电话:0546-252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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