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1004511115Y/2023-02793 | 发文字号: | 垦政办发〔2023〕7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 | 劳动、人事 |
| 有效性: | 废止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KLDR-2023-002001 | 失效日期: | 202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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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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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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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垦利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及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第三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2年。在管理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参加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者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主持或者完成国家、省部级社科项目;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发表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被公认为教学领军人物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文化、体育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额组织专门选拔,数量一般不超过年度选拔总数的30%。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垦利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当认真组织同行业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成立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确定为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进行公示考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考察无异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公布,颁发《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积极为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500元,津贴由区财政按年度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期内的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好查体时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评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只保留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不再享受我区待遇;参加其他区级优秀人才选拔并当选的,保留相应的人才称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年度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垦利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调往区外的应当事先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按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区政府取消其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不宜再作为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垦利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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