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52100451106XM/2021-04727 发文字号: 垦政办发〔2021〕9号
发布机构: 垦利区政府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失效 成文日期: 2021-08-14
规范性文件编号: KLDR-2021-0020003 失效日期: 2024-08-31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利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沟通处置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4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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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垦利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沟通处置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垦利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沟通处置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通过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整合执法力量,实行多部门配合,多渠道并举,形成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合力,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零增长,促进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的建设。具体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或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行为以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等。

三、组织机构

建立垦利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沟通处置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区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组成,作为联席会议制度的常设机构。

四、明确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区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置措施。

工作小组会议定期召开。区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区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全区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区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办理规划许可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区综合执法局在查处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

2.根据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委托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违法的性质进行认定,明确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限制受理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新项目申报。

3.区住房城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社区居委会和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监督、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依法监管参与违法建设的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和竣工前的监督管理,防控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为违法建筑供应混凝土,依法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依法限制受理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新项目申报。

4.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采用破坏查封现场、暴力等手段妨害查处违法建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行为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督促整改。

6.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管理范围内涉及交通干线、水库河湖、海洋滩涂、岸线、港口码头及名胜风景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查处工作。

7.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法依规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各职能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加强执法监管并依法查处。

8.区司法局负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压实全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做好违法建设治理中产生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9.区委编办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且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各镇、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联动沟通

(一)明确全区违建治理基本原则。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区违法建设治理系统、区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三)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区住房城建局牵头协调。

(五)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六)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房城建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强化保障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追责:

1.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2.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4.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依规依纪开展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机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案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镇街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镇街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区政府确认后,列入区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孟凡智同志解读《垦利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沟通处置机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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