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52100451106XM/2020-06796 | 发文字号: | 垦政办发〔2020〕3号 |
| 发布机构: | 垦利区政府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KLDR-2020-0020001 | 失效日期: | 2023-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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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利区住宅小区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的通知(垦政办发〔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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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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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区政府同意《垦利区住宅小区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垦利区住宅小区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有效遏制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垦利区城市建成区建成商业住宅小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二、处置原则及分工 (一)区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全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二)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网格化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加强对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落实维稳工作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办理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性质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五)住房城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认定并开展执法。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在拆违拆临工作中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司法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做好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涉及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有关公证工作。 (九)行政审批、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立足本职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抓好本单位拆违拆临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及干部职工违法建设情况的上报工作,对新增违法建设、未拆除到位的违法建设、应交未交罚没款的如实上报,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全部处罚到位的实行“零报告”;组织拆除本单位产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督促本单位存在违法建设的职工主动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三、处置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1.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市容市貌、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暂缓处理。 1.用于社区医疗、卫生、教育、物业管理、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 2.199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对业主在个人院落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规范管理为主,一区一策,具体标准由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制定,所在街道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逐步整改规范,坚决控制新增违法建筑。 3.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城建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等其他公共住宅用房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城建部门规范管理。 四、处置流程 由各街道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建成小区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排查统计,连同整改时限要求、处置政策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逐一认定,出具认定意见,执法部门依法采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等措施。 (一)拆除类。 拆除违法建筑采取自行拆除、协议拆除和强制拆除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自行拆除。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与执法部门签订《放弃违法建筑承诺书》的,不予罚款。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或拒绝签订《放弃违法建筑承诺书》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1.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向所在社区提出验收申请,区拆违办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建、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机构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街道、相关单位出具验收合格单(一式两份,一份当事人留存,一份存入当事人集中排查档案)作为不予罚款的凭据,并由街道将验收合格单报区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协议拆除。由所在街道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动员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放弃违法建筑承诺书》,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动员、督促。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放弃违法建筑承诺书》并主动配合拆除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3.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签订《放弃违法建筑承诺书》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罚款的依法顶格并处罚款。强制拆除工作由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建筑拆除后,对退出的公共用地由街道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恢复,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二)没收违法收入类。 1.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 2.因不能拆除需要没收违法收入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当,违法建筑价值由相应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当事人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配合完成没收违法收入法定程序的,不予罚款;拒绝配合的,并处该违法建筑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3.与业主合法建筑结构相连,超出其合法用地范围的违法建筑,不影响合法建筑安全的部分一律拆除;影响合法建筑安全的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该违法建筑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限期改正类。 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和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技术要求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并依法处以罚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规划及建筑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补缴相关规费后不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在转移登记前已存在,前业主建设的违法建筑,经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的,法律文书中已列入的不作处理,未明确列明的按照本意见处理;通过自行转让方式取得的,按照本意见处理。 (二)当事人拒绝缴纳违法收入、罚款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公用事业、物业服务等单位依据本处理意见,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后相应的服务管理。 (四)业主合法用地范围是指土地证簿登记确定的用地范围,或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用地范围。 (五)超出业主合法用地范围,利用绿篱、铁丝网、绳网等方式圈占绿地、道路、河湖水面等公共场地的,一律退出并恢复原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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